视网膜劈裂(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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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30 2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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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芬与爱尔的官司早晚要打,但艾芬网脱手术后还要养一段时间,才更清楚损害后果。技术问题法官不懂,鉴定在医疗纠纷中起到关键作用。

1鉴定:鉴定一般分两种,临床和司法。临床鉴定一般是判定是否有过错,过错和结果有无因果关系,是由医学会专家来做的。司法鉴定一般是判定伤害等级,主线是法医。

武汉爱尔在医疗鉴定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力,给艾芬做手术的王勇是武汉医学会理事,武汉爱尔和湖北爱尔总院的院长邢怡桥,是湖北医学会的常务理事。邢怡桥在丁香医生的采访中说武汉爱尔无过错。爱尔集团的回复中也提到让艾芬去医学会检查,结果可想而知(图1-5)。

邢怡桥承认艾芬是超高近视,但认为没有禁忌症,爱尔集团回复中援引医学教材,说艾芬白内障手术无禁忌症。这是混淆概念,晶体手术针对的是近视,但白内障只是引起近视的一个原因,更需要援引晶体手术规范,不只是白内障手术规范。

根据《中国多焦点人工晶状体临床应用专家共识(年)》超高度近视属绝对禁忌症(图6)。

邢怡桥所谓的模板询问和告知只适用相对禁忌症,什么叫绝对禁忌症?那就是绝对不可以,就算是患者本人明知并同意都不行。共识代表了业内顶尖专家的看法,邢怡桥不会不知道吧?还是说根本不在乎专家共识给钱就做?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武汉爱尔的人员在鉴定中必须回避。但省市医学会翻来覆去就那些人,今天你做我家的鉴定,明天我做你家的鉴定,都是熟人。这个环节要盯住,凡出具虚假鉴定的,一追到底,直至追究伪证罪。

2法律:从法律上说,肯定是重点打病例。民法典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这个规定非常好,只要医疗机构在病历上做手脚,不用鉴定结论去认定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但就艾芬来说,鉴定还是要做的,已无关输赢,医学界必须给个态度。

艾芬发文称,武汉卫健委回复,爱尔眼科只愿提供三张已经公布的照片和收费明细。

此前爱尔眼科的公开回复中称,术后复诊未挂号,也未作病历记录。艾芬公开的挂号单据足以证明艾芬在术后的6月3日的确有挂号,爱尔眼科的回复不实(图2-3)。

爱尔为什么拒绝提供去年6.3日的检查报告单?这令人怀疑,是否当时的检查报告已显示出艾芬视网膜有脱落的风险?如果是这样却告知艾芬只是角膜水肿,无疑是误导了艾芬,致使艾芬未能及时做网脱手术,应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武汉卫健委对个案的举报应积极调查,对可能存在的普遍问题,也应及时调查控制风险。爱尔不予配合的,应依法采取措施,而不只作为艾芬与爱尔之间的传声筒。监管既是权力也是责任,渎职也是要被问责的。

2月9日艾芬披露,除三张照片和收费明细,其他资料若按他们的程序走司法鉴定,爱尔就交资料,否则拒绝提供。这非常奇怪,既然没问题为什么不给艾芬呢?既然走司法鉴定也要交,先给艾芬又何妨?

1分析:是爱尔在鉴定中更有把握?当然是否定的,还没见到武汉爱尔胜诉过官司。其实官司输赢对爱尔来说根本不重要,那点赔偿不过是毛毛雨。爱尔究竟在乎什么呢?爱尔担心的不是对艾芬的赔偿,担心的是艾芬的微博。

2影响:艾芬的微博究竟有多大影响力?

(1)潜在客户:艾芬的影响力是巨大的,若有上万的潜在客户被科普,进而采取保守和谨慎的态度,爱尔的预期收入会怎样?与一场官司的赔偿能比较吗?

(2)潜在案例:艾芬以自身经历,正不厌其烦的科普。以前做过手术,发现原来如此的有多少?云先生的案例已被媒体报道,还有多少案例正在复活?这不仅意味着赔偿增加,还可能激发更大力度的监管。

(3)深度监管:像艾芬提到过的爱尔无电子病历,爱尔普遍手写病历,已超越个案具有普遍意义。电子病历登录必须授权,修改要保留原来的记录,比手写病历更不容易修改。如果艾芬的微博,不断引发这类共性问题的讨论,不排除会引发监管部门对整个爱尔的全面调查,甚至可能暂停其某项业务。不仅意味着未来更加不方便,还可能造成主营业务收入下降,直接传导到资本市场。

上述三点都只是可能性,但可能变成现实的份量爱尔不得不掂量。艾芬要持续发微博和科普需要新鲜素材,这就是爱尔死活不给,朝官司方向引导塑造的根本原因。

2月13日,艾芬再次质问爱尔眼科,七个流程任何一个环节,若按照规范流程走,她视网膜脱落的悲剧都可避免。艾芬进一步质疑,集团公告为什么否认她一周后挂号复诊?

爱尔眼科再无回复,笔者分析如下:

1环节:若质疑就认错,其他患者效仿怎么办?这种方式比诉讼更简单,诉讼的时间精力成本很高,诉讼方式爱尔损失最小。爱尔可以输官司,但不能输面子,因此艾芬列出的七个环节涉及的问题,爱尔集团都是否认的。

2复诊:集团回复艾芬术后再无挂号,也未记录病历。艾芬公布的一周后挂号单据,足以证明爱尔集团回复不实(图2-3)。

就集团来说承认6.3日挂号,就等于承认了病历有问题,承认有过错输官司是必然的。重要的是还得按规定给艾芬提供检查报告单,艾芬可能拿去作为证据和微博论据。6.3日的检查报告单有没有玄机?如果没有,6.3日为什么撕报告单?有什么理由去否认呢?

那么这里的玄机是什么呢?笔者怀疑,根据检查报告单,已看出艾芬视网膜有脱落的风险。但为了拉开时间,掩盖过错,故意误导艾芬,说只是角膜水肿,导致艾芬的视网膜手术拖到几个月才进行。视网膜手术必须快,因为细胞脱离营养一旦坏死,过程是不可逆的。

这里最厉害的还不是民事赔偿,已涉嫌刑事责任。医疗事件中的刑事责任一般是涉嫌医疗事故罪。但医疗事故罪主观状态是过失,既疏忽或自信可以避免。如果是故意的,则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法上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的后果,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是间接故意。

如果6.3日王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艾芬视网膜已有脱落的风险,但放任这种后果发生,主观上构成刑法上的间接故意,客观上若司法鉴定构成轻伤以上,则王勇涉嫌故意伤害罪。

#武汉医生艾芬发声#

医院集团(年1月4日)关于艾芬女士诊疗过程的核查报告中的十大不实之处

一大不实之处:公告直接表述艾芬于年5月26日行白内障手术(见图一:标号1),将艾芬于年5月21号因为“视力下降”到爱尔眼科就诊的过程故意忽略。将艾芬视力下降真正的病因“眼底疾病”与

医院强加给艾芬“视力下降”的病因“白内障病变”相混淆。

二大不实之处:公告在手术适应症和禁忌症中全文只字未提“飞秒激光及三焦晶体”,将“普通白内障手术”(见图一:标号2)与艾芬在

医院所做的“飞秒激光辅助下的三焦晶体植入手术”相混淆。而后者对于眼睛的具体要求更高,艾芬本人具有虹膜粘连、严重视神经萎缩、不规则角膜散光、角膜外伤、准分子激光手术、高度近视、瞳孔变形等多项三焦晶体及飞秒手术的绝对禁忌症。换而言之,

医院出于某种目的强行给艾芬做了绝对不能做的手术,这难道不是明目张胆的违规行为吗?(见图三:所安装三焦晶体包装盒内说明书部分内容)

三大不实之处:公告全文未对艾芬晶状体的混浊程度进行描述,将有手术指针的混浊晶状体与艾芬实际上几乎正常的晶状体相混淆。不知道

医院那么高的手术量中有多少不该做的手术呢?(见图四:

医院王勇副院长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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