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网膜劈裂(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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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11 16:51:00

案件分析

近日,河南郑先生咨询律师,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害,经伤残等级鉴定确定为伤残7级,针对他遭受的损失他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案件详情

年3月,郑先生受雇于张某为其提供轮胎螺丝检查工作。年7月郑先生等人在换废轮胎过程中,砸大锤时溅起铁片砸伤右眼。事故发生后,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确诊为:右眼玻璃体积血,右眼前房积血,右眼虹膜根部断离,右眼瞳孔闭锁,右眼脉络膜脱离,右眼视网膜脱离,右眼视网膜前膜,右眼角膜全层裂伤,左眼屈光不正。郑先生多次找张某索赔,张某未予理会。

法律分析

1、提供劳务者因提供劳务受到损害,该损害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郑先生受雇于张某,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郑先生在从事车辆轮胎检查工作中受伤,属于在提供劳务活动中受伤。就双方过错该如何划分?在司法实践中,当提供劳务者在雇佣活动中受伤,人民法院推定接受劳务者存在过错,并判决由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除非提供劳务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提供劳务者提供劳务的过程中,生产设备、劳动安全措施等均关系到提供劳务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对提供劳务者提供必需的安全保障,对施工现场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是接受劳务者应尽的基本责任。提供劳务者因提供劳务受到损害,接受劳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义务是针对提供劳务者因职业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劳动能力损失的补偿,不能因提供劳务者的操作失误而免除。

本案张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张某作为该工程承揽人,对工作人员从事劳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充分的预见性,对郑先生等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且郑先生等工作人员从事的是对人身有危险性的工作,张某理应为工作人员配备相应的工作防护服(护目镜等)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故张某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刘先生被鉴定为伤残7级,其可以获得哪些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案件结论

本案,郑先生就其实际损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以下项目:

(1)医疗费,以实际花费为依据;

(2)住院伙食补助及外地治疗伙食费,以实际花费为依据;

(3)外地治疗住宿费,以发票为根据;

(4)交通费,以发票为依据;

(5)误工费;

计算依据: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日(司法鉴定确定)。

(6)护理费;

计算依据:护理费=人数×护理天数×护理费XXX/天(当事人能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的,护理费参照误工费计算)

(7)营养费;

计算依据:营养费=营养日(依据鉴定意见书确定)×50/天

(8)残疾赔偿金;

计算依据:残疾赔偿金=郑先生所在省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0×0.4(伤残等级系数)

(9)被扶养人生活费(郑先生未婚,兄弟姐妹共三人);

计算依据:被扶养人(父亲)生活费=郑先生所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0.4(伤残等级系数)÷3(被抚养人母亲生活费算法同上)。

(10)残疾辅助器具费,依据伤残鉴定意见书确定;

(11)鉴定费,以发票为依据;

(12)精神损害赔偿费,一般法院酌定;

(本文作者耿霞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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